按照《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自2019年7月1日起,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由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调整为全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简称“全市上年度全口径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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